王翀 张琳
随着气候变化日益严峻,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不仅对人们的生存环境存在严重危害,并且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研究表明,全球平均气温每上升1℃,将会造成1.3%的全球经济损失(UNFCCC,2010)。气候变化本质上是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外部性,解决这一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之一便是将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而碳交易机制正是应对这一问题最基本的经济手段,并逐渐成为全球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方式之一。
一、碳交易机制述评
(一)碳排放权交易概念
碳交易机制中应用最广泛的就是总量管制及交易制度(Cap and Trade System),它的目的是将环境要素成本化,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实现系统整体碳减排成本的最小化。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排污权交易,这是一种被广泛用于大气污染和河流污染管理的环境经济政策,其基本做法为: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容量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其分为若干排放份额。政府将排污权在一级市场上进行有偿或无偿出让给排污者,由排污者自行在二级市场上将排污权进行买入卖出。在碳排放权交易中,通过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和交易机制形成的碳价格,实质上反映了不同单位减排能力的强弱,价格信号能寻找到成本效率最高的减排区域,从而激励相应主体开展节能减排行动。
(二)全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现状
目前,全球已经建立了25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如美国区域碳污染减排计划(The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减排体系 (The New South Wales Greenhouse Gas Abatement Scheme, NSW GGAS) 、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等,覆盖了全球15%以上的温室气体排放,市场价值超过540亿美元。其中,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系统(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 EU ETS)是规模最大的限额与交易计划,贡献了50%以上的全球碳市场。
(三)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试点综述和比较
与欧盟自上而下的跨成员国排放交易体系不同,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自下而上的发展思路。2011年中国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宣布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个省市施行碳排放交易试点,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碳排放权”是指企业依法取得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等)的权利。经当地发改委核定,企业能够取得一定时期内“合法”排放温室气体的总量,这一分配的总量即为企业配额。若企业实际排放量较多,超过发放配额时,需要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向其他企业花钱购买配额;若企业实际排放较少,则可以将结余的碳排放权配额在碳交易市场上出售。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各试点区域碳排放权交易陆续启动,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截至目前,各试点履约率不断上升,试点范围内碳排放总量和碳强度出现双降趋势。
目前,七个试点省市基本都采用以免费发放为主,以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发放为辅的配额分配方式。除重庆外,试点省市在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有偿分配均作了规定,虽然在具体方式上措辞不一,但有偿分配基本都指拍卖方式。目前仅上海、湖北、广东、深圳进行了配额拍卖实践,其中广东进行的拍卖次数最多。在核心拍卖方式的选择上,这些试点省市都选择了统一价格的封闭拍卖方式,即在设立拍卖底价的基础上组织一轮封闭集中报价,在底价之上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以2019年度湖北碳市场政府预留配额拍卖为例,此次拍卖设定拍卖基价为过去两年间碳排放配额现货市场协商议价交易的日收盘价的加权平均值(27.56元)。企业在拍卖交易中心采取公开转让方式中的价格优先方式进行拍卖,具体来说,企业可在拍卖当日挂单时间于系统上提交买入委托,收市时间系统撮合,按以下竞价规则成交:成交条件,买方报价大于等于拍卖基价,买方报价为成交价;成交顺序,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买方报价后,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数量,但可修改调高原报价;最低报单数量为1吨。此次拍卖第一批投放200万吨,共29家企业参与,拍卖总成交额为3083.11万元,总成交量为111万吨。最高成交价格为27.72元,最低成交价为27.56元,平均成交价为27.57元。第二批共投放188万吨,共有5家企业与8家交易机构参与,拍卖总成交额为1849.42万元,总成交量为67万吨。最高成交价格为28元,最低成交价格为27.56元,平均成交价格为27.57元。这一拍卖结果相比2018年度湖北省碳市场政府预留配额拍卖,总成交量与总成交额都略有下降,但成交价格稍有上升。但整体来看,拍卖方式在各试点省市的实践仍较为有限,拍卖有效性仍值得讨论。
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意义
从现实意义上看,气候环境属于公共物品,针对气候变化的治理行动需要世界各国的协商合作。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导致了二氧化碳排放剧增,所需承担的减排责任也愈发重大。从碳排放总量来看,中国从2005年起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碳排放总量最大的国家,2014年碳排量总量在全球占比达到28.5%。从人均碳排放来看,2001-2011年间中国人均碳排放上升较快,并于2006年起高于世界平均水平。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提出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时间表,即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
从发展意义上看,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核心在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追求经济增长的同时兼顾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当前来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已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新时代落实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路径,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要点之一在于,全面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市场激励机制,加强绿色投融资机制建设。 而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并协调好用能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市场构建,能够为绿色低碳发展建立更高质量的正确价格信号体系。
但目前来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最有效的减排经济机制在实践中尚存在市场价格信号不明确、主体自主交易动力不足等问题。如何明晰碳排放权的资源本质、合理分配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完善碳市场定价及交易规则设计等重大问题亟待更深层次的探讨,以更好推动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效率提升,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从而在短期内实现碳中和目标,在长期实现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
三、构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设计
(一)有效碳权流通的解析
有关有效碳权流通的实现,具体包括三部分工作:碳排放权分配、企业自主减排以及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分配主要指政府部门在确定本履约年度总配额量情况下,如何向各行业、各部门、各企业进行配额分配,以促进碳交易市场活跃度、企业减排动力等。在获得政府无偿或有偿出让的配额后,企业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减排技术等绿色投资,一方面通过降低自身实际碳排放能够产生配额结余,另一方面通过实施一些自主减排项目可获得一定政府资助,同时产生经第三方认证后可用于履约或是交易的核证自愿减排量。而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配额以及企业自主减排经核证后形成的自愿减排量,便构成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主要的交易物。
在碳排放交易有效的前提下,即实现了碳排放权即时完全的供需匹配,碳交易市场的出清价格便揭示了碳资产的真实价值。这一价格为市场上所有主体提供了有效信号,各主体将根据这一信号传递的信息更新自身相关信念并优化行为决策,其中受影响的关键要素之一便是企业的自主减排意愿。进一步地,企业的自主减排意愿会改变企业对政府所分配的碳排放权的支付意愿,同时也会对核准自愿减排量的供给产生影响,从而改变政府对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五个环节
图1 碳排放交易体系结构
第一个环节为碳排放权份额分配,包括无偿出让及有偿出让。政府主管部门首先会根据全社会的实际历史排放量以及追求的减排目标确定碳排放权总量,然后将一定比例的份额划为有偿出让交给拍卖平台,剩下的份额则进行无偿出让。无偿出让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历史履约情况以及市场交易情况确定配额数量并向企业免费发放。有偿出让则指企业向拍卖平台通过拍卖来购买配额。通过无偿出让及有偿出让获得的配额总量即为该企业这一段时期内可用的法定碳配额。
第二个环节即为配额使用与交易。这些法定碳配额一方面可用于抵消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另一方面多余的配额可在交易平台上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以获取额外收入。
第三个环节为法定碳配额交易的补充环节,企业可自愿开展减排项目,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后,其减排量可被认为是核准碳配额,这些核准碳配额能够在一定规则下与法定碳配额发挥同样的作用,核准碳配额同样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通过法定碳配额和核准碳配额的交易,企业能够获得额外收入。
第四个环节与第五个环节都属于一定时期内碳交易体系运行情况的总结阶段。第四个环节是政府从交易平台获取有关碳交易的相关信息,例如碳交易的市场结构、价格决定因素、市场活跃度、交易费用等等。第五个环节则是政府依照初始各企业拥有的法定碳配额量对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核查,不满足配额使用要求的企业将受到相应惩罚。
每个时期内的碳交易都由这五个环节支撑进行,每一轮的碳交易绩效都将影响新一轮碳交易的实施。当各环节能够形成良好反馈时,一个相对稳定的碳交易体系便能建立。
(三)碳排放权拍卖机制初探
无论是在有偿分配还是交易中,拍卖都是极为重要的一种出让形式。当前典型的拍卖理论与实践,从两方面对碳中和提供了重要参考意义。
第一,对于特定应用场景(例如移动通信频谱)的资产属性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合市场特征和实践环境的拍卖机制。由于当前生态环境对经济生产活动产生了限制,为避免气候变暖形势进一步恶化,碳排放权这一特殊的资产形式被人为建构形成。而减排行为固有的正外部性使得碳排放权的产权界定与价格发现都较为困难,因此如何通过市场机制、运用何种拍卖机制来合理配置碳排放权将是拍卖理论的有益探索方向。
拍卖机制主要分为静态拍卖与动态拍卖。其中静态拍卖主要包括统一价格拍卖、歧视性价格拍卖、第二价格拍卖;动态拍卖主要包括上升竞价拍卖与下降竞价拍卖。两类拍卖机制在特定场景都产生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为碳排放权拍卖机制设计提供了丰富的参考。碳排放权拍卖属于多标的物拍卖。同时,由于碳排放控制直接影响生产,具有显著外部性,因此碳排放权某种程度上兼具私有价值与共同价值,需要结合其特殊资产属性对现有拍卖机制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考虑多种排放机制的有效结合来实现碳排放权拍卖的最优效果。
第二,对拍卖机制中关键决策因素,如定价原则、信息透明度、参与资格设定等需要进行实证研究。实践中的拍卖机制设定在考虑理论效率的同时,需要关注机制的执行效率,充分调动拍卖参与方的投标热情,降低投标不确定性,防止合谋等现象的发生。碳排放权价值取决于整体社会经济生产活动的环境成本以及竞买企业的减排成本,而这又将与政府本身的减排目标设定及低碳政策相关,其定价原则与一般实物资产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实践经验与数据对拍卖机制设计的要素和关键效率指标开展研究,将丰富完善有关碳排放权拍卖制度的设想,从而推动市场机制下碳排放权的有效分配。
作者单位:bat365在线平台网站光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