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诚
数据是很多种活动的行为记录,经过加工的数据可以形成一个新的产业。数字产权的所有制或所有权应该是怎样的?这就取决于数字产业里产权、所有权、资产该怎么利用。数字产权制度在早期蛮荒时代就是割韭菜,因此从长远来看数据规制就是要实现数据行业健康发展,形成生态平衡机制。本研究立足于中国数据行业发展过程中制度不规范、互联网借贷缺少备案、立法与执法不平衡等现实问题,强调信用在数据产业中的重要作用,以期为我国数据时代的产权制度制定提供参考。
一、数据产业形成及其产权的经济学逻辑
从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历程来看,第一产业完全依托于土地资源与自然物为生产对象,第二产业的发展是利用自然界和第一产业提供的基本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建设厂房虽然离不开土地,但土地的作用已经被弱化了;第三产业是非物质生产部门,主要依托对象是人类自身相互的服务和互动娱乐,各种文化创意的产生无一不与人们的喜怒哀乐、生活百态相关。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深化严重依赖于经济体内消费者行为数据的汇集和交换,大数据的源泉正是依托于人类的各种奇思妙想和日常生活的行为轨迹,是对以人类社会为“土壤”的第三产业素材的产出的进一步“加工和处理”——数据化,可以仿照第二产业的位置而称之为第四产业。可以预料,对数据的分析和进一步使用方兴未艾,也许最终会把人类的一切活动数据化和算法化。数据的收集、分析就是试图通过历史活动轨迹来探寻人类活动的判决方式,实现模仿或提前预知人们可能的行为目标,及时获取消费者的需求所在,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二产业的发展是工业化,第四产业的发展也许可被称为智能化。
传统的经济体系的产权制度也是随着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随着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逐步设立的。土地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也不是先天就成为资产,而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需要而日显其重要性和稀缺性,进而逐步变为有价值的资产,为了调和各利益相关方的责权利而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而形成产权和所有权。再建立有形体的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制度的过程中,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也开始对非物质资产的产权制度进行讨论,1856年麦克劳德就已经开始讨论债务这种无形体的财产,从1934年康芒斯到后续的经济学家对制度经济学的深入,以及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逐步在对有形体的财产和债务、知识产权这类比较有价值的无形体的财产的产权制度进行完善。数据资产也正经历着类似过程,有价值的知识产权和版权逐步被建立产权制度,而普罗大众的行为数据在没有一定的分析和提炼之前也没有成为资产价值;随着大数据所代表的数据分析技术的提升,数据和数据分析在经济体系中的价值日益凸显,随着数据资产的价值提升,这种类似土地资源一样的无形体的数据构成的有价值资产——数据资产的所有权问题也将日益成为利益各方博弈的焦点。随着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的日益觉醒,实现数据资产价值共享、参与者有其权,参与者有所得将是网络社会经济模式的趋势所在。如何构建公平、有效、共享、合作、参与者有所得的数据产权制度将是数据产业规范高效发展的关键。
二、产权视角下的数据信用体系建设
收集和分析数据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方便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往来,代表性的领域就是信用和信用风险的问题。在工业化时期随着人口大迁徙和经济大门的敞开,由于旧的社会体系约束力下降而新的社会体系约束尚未建立,经济利诱下的人性弱点充分暴露;社会信用体系总体退化,到局部率先重建,再到新信用体系确立等三个阶段,发达国家在工业化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经历了这一过程。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目前正经历双重社会变革,除了发达国家已经经历的工业化导致的社会大迁徙和城镇化之外,还有一个新时代移动互联带来的变革,使得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同时跨越两个时代的约束力消失而实现重建。
目前信用分析都是根据过去的信用记录来推测未来,认为过去的行为代表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过去行为的记录越来越丰富,人们也期盼通过数据分析而改变信用环境,通过信息技术来改良信用土壤。但任何技术本身也是自带双刃剑特征,在有利于信用分析的时候,也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新技术也会给攫取数据,侵害他人权益带来便利。信用也是反映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条重要纽带,彼此的关联程度很大程度取决于彼此的互信程度。人与人之间的信用除了根植于内心的善良之外,类似金融行业“现金流”的未来可获得性约束也是人们需要守信的原因。数据记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追踪彼此之间互信关联的痕迹。信用土壤涉及到人们的理念,是根植于内心的。但在金融市场,机构所起的作用在很多方面已经超越了个体,机构的信用制度没有很好的建立,不少机构成为主要的为恶者,打着普惠金融的旗号对信息的收集和攫取,实际上构建的是庞氏逻辑下的生财之道。
数据产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德行是产业得以健康发展的要素,“不怕骗子学IT,就怕骗子搞金融”。数据分析者如果把技术误用,那么掌握的技术越是高级,对社会和金融体系的为祸越深越广。中国的文化环境里规则意识不强,对破规和搅局者的惩罚力度不够,违法的收益远大于成本,市场亟需有敬畏规则,尊重他人,正式弱者,德才兼备的数据产业人才队伍。需要建立对不敬畏规则的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和信用记录惩罚机制和执法队伍。
三、数据治理关键在于产权制度设计
数据时代数据治理和数据产业规范,离不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离不开全民参与机制,从全民总体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参与各方的责权利,是数据资产的产权制度能够惠及全民,形成良性发展的生态。逐利者的泛滥是因为没有有效的方式让被收割者主张自己的权益,数据产业的生态平衡不仅需要执法者,还需要千千万万的互联网民众,需要让利益相关方有彼此制衡的机制。在一个未来可期的新兴产业,发展是需要的,但规范也是需要的。在发展中规范,更需要在规范中发展。逐利的个人需要有执法的个人对等,机构也需要相应的机构制衡,行业自律和执法体系的建立,权益申诉有通道,违法违规有举报机制才是互联网数据产业需要的制度设计。一个好的制度体系会建立一个良性的生态,机构之间需要通过合作共赢,通过建立大多数机构认同的激励机制下的合作联盟实现均衡发展。数据收集者攫取的不仅仅是别人的知识和数据,更是别人的权益,甚至是侵犯别人的人格权,进一步危及他人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只有建立适应人文社会环境的数据产权制度和激励机制,才能实现生态平衡和良性互动。个人需要有构架于互联网体系的人人互通,全员参与,人格权收到保护的命运共同体,对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建立起人人有自己个人数据资产价值的自由转让权和分享权利的新型制度体系。
好的制度和差的制度带来的结果天差地别。互联网数据的易复制、可篡改特性,需要加密可追溯机制来平衡。目前加密可追溯的区块链被很多人拿着去发币,是对这个技术使用的急功近利,它最有社会价值的应用是数据治理和数据保护。数据产业发展和数据产权制度需要根据数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和个人数据的价值把数据分为四个层次,每一个层次的数据根据数据制造者和数据收集者的合理权益对应不同程度的所有权结构。对个人隐私数据涉及人格权的第一个层次,更多由政府机构和征信机构收集和存留,对第一、二层次——主要体现数据资产价值的数据,通过征信机构实现交换而得到保护,对第三、四层次的数据可以由市场化机构来增效和应用。参照欧盟GDPR的做法,对第一、二层次的数据,个人具有授权收集、转移权、携带权等;对第三、四层次的数据,收集者具有更多的权益。对数据产权和数据中所包含的人格权信息需要有逐步明晰的界定,需要有相应的制衡机制和专业队伍来逐步完善。目前市场上不缺数据分析和收据收集的人才,更需要培养的是捍卫数据产权的布道者,是觉醒大众的引路人,需要有在数据分析领域实现公平正义和权益共享的数据处理和执法人才。一个可持续、有利于创新、有利于良性生态发展的数据产业制度设计和实施才是目前最缺少的部分。